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发表时间:2006-10-23 16:23:44 阅读: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一、设立的条件

    (一)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受理部门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财政部门领取《代理记账单位申请表》填写,与需提交的材料一同报送(用计算机进行代理记账的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的有关资料自存备查)→财政部门核准→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财政部门核对→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帐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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