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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日期:2008-07-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2〕9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06]128号)精神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纳入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收付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由下列银行帐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帐户(简称国库单一帐户);市财政局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国库单一帐户由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暂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股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帐户。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帐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传统支付三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受益人、劳务提供者或商品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帐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及预算单位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暂仍按财政传统支付方式(即财政原拨款管理方式)执行。

第八条  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帐户、特设专户等银行帐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帐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汇总表》(附件1),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帐户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汇总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帐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设帐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帐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帐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日与国库单一帐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帐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帐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应随时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帐户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该帐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基层分理行需汇总代理支付业务并报主办行,由主办行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帐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资金性质和预算单位设置分类帐户,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帐户。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帐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帐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帐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帐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帐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帐册、预算外资金支付帐册、其他基金支付帐册组成。

    第四十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帐册和预算外资金总帐册、基金总帐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基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帐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帐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帐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二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帐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帐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帐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帐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帐册和其他基金支付帐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帐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3)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的支出数编制(剔除不可比因素)。当市财政实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分月用款计划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4)报市财政局经办业务股。

    第五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一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汇总用款计划,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格式,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统发工资支出(含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离退休费等,下同)政府采购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可以直接支付的部分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五十七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在编人员统发工资、部分基本建设支出,其具体操作规程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1]42号)有关规定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鹤山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5)上报一级预算单位,经一级预算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6),并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7)和《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8),经市财政局预算股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帐户进行资金清算。同时,必须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具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9),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转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入帐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帐,并向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时前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清算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帐户并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用款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确需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六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七条  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10)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附件11)。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到帐通知书》(附件12)。

    第六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到帐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帐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到帐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滚存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帐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帐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3)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当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和预算单位送交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可通过转帐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帐户提取。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付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电力、供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14) ,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必须在每日(旬)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 、每月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报达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第七十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该季度零余额帐户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附件15)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附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汇总的电子文档),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八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帐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帐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帐。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年度终了统一与代理银行主办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财政传统支付程序

第八十三条  实行财政传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除列入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十四条  实行财政传统支付的具体操作规程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设立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组织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七)其他应属财政而上述未尽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国库单一帐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预算股报送国库单一帐户收支日报表,彼此核对国库单一帐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审核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帐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按照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帐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帐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按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帐单和对帐。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十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末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九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算股、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帐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帐。具体对帐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帐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与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情形。

    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办理。

第九十九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报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一百零一条 年度终了(截至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帐单按规定进行对帐,对需要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件16),办理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结余指标(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结转)。

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数据进行对帐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对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市财政局发出的预算(追减)变动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对经市财政局确认的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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